辽(白)城罚先告字〔 2024 〕第00017号
当事人: 韩贵阳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机关于 2024年 4 月 15日对你(单位)涉嫌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擅自在白塔区红盾小区南郊街6-20号:⑴网点二楼楼顶建筑物1处⑵网点东侧彩钢房1处⑶网点地下室1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
现查明,你(单位)在白塔区红盾小区南郊街6-20号:⑴网点二楼楼顶建筑物1处⑵网点东侧彩钢房1处⑶网点地下室1处涉嫌违法建设。
本机关认为,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现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拟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,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,限期拆除,不能拆除的,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,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你(单位)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、申辩意见,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、申辩。
逾期不提供陈述、申辩意见,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辽阳市白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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